重慶市中小企業(鄉鎮企業)協會章程
重慶市中小企業(鄉鎮企業)協會章程
CHONGQING TOWNSHIP INTERPRISE ASSOCATION REGULATIONS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重慶市中小企業(鄉鎮企業)協會,英文名為Chongqing Associ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縮寫為CASME。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重慶市中小微企業、鄉鎮企業單位、鄉鎮企業單位自愿結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積極為會員服務,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為重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和業務指導單位重慶市中小企業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活動地域為重慶市。本會的住所在重慶市江北紅 黃路9號。
第二節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本會會員自覺遵守黨的方針、政策、法規,講究職業道德、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
(二)接受與本會利益有關的決策、調研、咨詢,提出相關的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加強會員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
(四)組織本會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等單位進行經濟、技術、教育的交流與協作。
(五)組織國內外市場信息、科技信息、人才信息和新產品開發信息的交流,編輯協會內部刊物及相關書籍,建好協會網站,提供信息服務。
(六)開展投融資服務和信用服務平臺建設。
(七)加強各種培訓和講座,推進國內外經濟技術考察活動。
(八)承辦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托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三)依法取得工商執照民營經濟、中小微企業、鄉鎮企業和有關事業單位均可申請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代表應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代表本單位行使相應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
務,并應保持其相對穩定。
(四)熱忱為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服務,并在某方面有所專長的社會知名人士均可聘請為名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應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會邀請,或自愿申請。
(二)填報會員登記表;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牌扁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按規定交納會費。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和本章程和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與下列處分:
(一)協會給予警告;
(二)協會給予通報批評;
(三)協會給予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情節嚴重的協會給予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ㄒ唬┻B續2年不繳納會費。
(二)連續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已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 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其職權是:
?。ㄒ唬Q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確定其業務范圍的工作職能;
?。ǘ?/span>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本會負責人、理事、監事;
(五)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七)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等事宜;
(八)審議理事會提議,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制訂或修改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時間不超過一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個工作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所議事項的決定應當作出會議紀要,并向會員代表公告。
第十八條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會員代表或理事會推薦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的事項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應當由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通過;
(三)選舉產生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以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得彽于總票數的1/3。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并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總數的1/3,人數為奇數。
第二十一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應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二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對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議意見,并負責對章程的條款進行解釋;
(六)決定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審議年度財務預決算;
(九)制定本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全體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應當由得票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1/2。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的,由會長委托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經會長或者1/3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
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三、四、七、八、九、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至少6個月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可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的人數不得
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人數為奇數。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數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常務理事3次無故不出席常務理事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的,由會長委托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經會長或者1/3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數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常務理事3次無故不出席常務理事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一)堅持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本行業領域情況并有一定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界限為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無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2屆。秘書長采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秘書長為專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本會罷免或卸任后的會長,不在履行其相關職權,應當及時增補會長,并于該會長被罷免或卸任后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秘書長行使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編制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批準;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的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四)討論一般性事項或者突發性事項處理意向,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會長辦公會須經有2/3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長辦公會議均應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法人代表審閱、簽發。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代表公開。
第五節 監事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連任。
第三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事項提出咨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監事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三條 本會在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自身開展業務活動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份,不具備法人資格,不得另行規定章程,并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四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須本會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專委會主任和辦事處主任),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必須在會代表大會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過半數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會員交納會費會費標準:
(一)會長每年交納會費30000元人民幣;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交納會費4000元人民幣;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2000元人民幣;
(四)理事單位每年交納會費1500元人民幣;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交納會費1000元人民幣;
第五十條 本會經費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二)必須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五十一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五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未經會員代表大會批準,不得以本會名義借債,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本會的證書、印章以及有關檔案文件為本會所有,應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依法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其工資和各項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五十七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凡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以及相對固定的兼職工作人員中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應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組織活動。
第五十八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氊熓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五十九條 本會換屆選舉負責人前,應按規定將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實現本會領導班子和黨組織負責人同步調整。
第六十條 本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本會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書記參加本會管理層有關會議。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并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全額用于黨建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征求意見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儀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本會終止通過后的15日內,由理事會確定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指定組成的清算組應當包括具備律師、會計師等執業資格的人員。
第六十四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并進行清算或注銷:
(一)完成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三)團體發生分立、合并;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
(五)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六)會員人數低于《社團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
(七)無法正常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六十五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社會公益組織。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協會2017年5月26日第五屆一次會員代表審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2017年5月26日